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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宣導]  【資訊中心智財權宣導】能不能利用網路拍賣販售在國外旅遊時購買的DVD

聽很多人說著作權法採取「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規定,如果自己出國時在書店或視聽專賣店,看到國內尚未販售的DVD,能不能買回家自己看?能不能多買幾份分送親朋好友?如果看完之後不想收藏,能不能在網路上拍賣?

有關於「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規定,是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規定為「視為」著作權侵害的行為。因此,即使是在國外所購買、經過其他合法廠商所製作的著作重製物,沒有經過國內的著作權人的同意而輸入,還是被「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使所輸入的著作,國內並沒有正式的代理商或發行商,但由於著作權法對於外國人著作的保護,採取國民待遇原則,因此,外國的著作權人還是可以依據著作權法主張權利。只是,對於沒有在國內正式發行的著作,只要消費者購買的是合法的產品,國外的著作權人可以享受到著作銷售帶來的收益,因此,也不會有權利人在國內行使這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權利。

但是,若是國內有正式的代理商或發行商,因為國外的著作物在國內發行,需要另外負擔產品廣告行銷、發行通路的上架費用、售後服務等成本,因此,若是國外合法重製的著作物可以直接輸入國內,反而會造成國內正式的代理商或發行商不願意投入資源,因此,國內代理商或發行商也會比較積極行使這一項權利,尤其是對於視聽著作。視聽著作除了電影院公開上映的市場之外,還有很重要的出租市場,因為我國著作權法第60條規定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可以合法出租其著作重製物,像是:小說出租店,只有錄音和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由於電影上映在各國有時程的落差,有時國外電影已下檔並開始銷售DVD,國內還未上映,若是影視出租店可以直接向國外採購DVD直接出租的話,國內發行商不但賺不到出租的收益,也還會影響到電影上映的收入。因此,DVD的平行輸入與銷售、出租,大概是國內有關平行輸入爭議最常見的案例。

然而,如果全面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話,可能造成民眾在取得國外資訊的不方便,因此,著作權法在第87條之1有許多例外的規定。其中,有關於個人出國旅遊時所購買的DVD,可以適用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但是,這裡所稱的「一定數量」到底是多少?依據著作權專責機關依第87條第2項所為之公告:「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也就是說,如果是自己出國在國外商店要購買DVD時,就只能隨著行李每一著作輸入「一份」,即使想要多買幾份分送給親朋好友,因為已經超出公告的數量,如果被查到的話,可能會被沒收。

至於若是確實也是為了自己觀賞使用而購買DVD,看完之後覺得不如想像中具有收藏價值,能不能直接在網路上拍賣,轉讓給其他有興趣的網友?如果是對於違反前述「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輸入的DVD,解釋上是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著作重製物」,會被當作是侵害著作權的DVD來處理,但是,如果是依著作權法第87條之1規定,合法輸入國內的DVD,則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這時候,以合法著作重製物所有權人的身份銷售該著作重製物,著作權專責機關曾解釋認為,「此種輸入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容許的,此種合法輸入行為所輸入之物為合法重製物,其所有人得予以賣出,並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因此,若是屬於合法輸入的著作重製物,可以透過網路拍賣銷售給其他想觀賞的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不過,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最好還是保留自己在國外購買產品的相關單據,且每一著作應避免購買超過一份以上的著作,才不會產生違反著作權法的疑慮。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校園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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