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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宣導]  【資訊中心智財權宣導】夜市買來的盜版日劇,看完後能不能在網路拍賣上轉售給其他人

曾經聽說如果只是單純買盜版品,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這是真的嗎?如果在逛夜市時,買了盜版的日劇回家看,因為已經沒有要看,也沒有要收藏,有同學要看,能不能賣給他?如果是放到網路上拍賣,會不會有問題?

購買盜版品對於侵害著作權行為的助長,當然有不利的影響,但一般民眾若是單純購買盜版品,因為購買的行為,並沒有涉及像是重製權、公開播送權等著作財產權權利的利用行為,因此,確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不過,若是所買的盜版品是電腦程式,像是大補帖或其他商用電腦軟體,因為必須要「安裝」在使用者電腦上才能「使用」,這裡的安裝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重製」,其後的使用行為也會構成「暫時性重製」,都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重製權」的範圍,一樣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要特別注意。

至於若是自己所購買的盜版的日劇,能不能在看完之後,再轉賣給其他人?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Ⅰ.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Ⅱ.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將盜版日劇轉賣或轉送予其他人,若只移轉予單一的特定人,因為並沒有「散布」,只是一對一的移轉,因此,並不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散布權」。至於在網路拍賣上轉售給其他人時,因為是向不特定的公眾進行銷售,則有侵害「散布權」的問題。

當然,前述「散布權」的規定,解釋上也包括合法的著作重製物,是不是連購買合法版本的日劇、電影的VCD、DVD也不能轉賣給其他人呢?並不是這樣的,著作權法考量到著作權人透過著作的銷售,已經可自市場上獲取一定的報酬,因此,若是經由著作權人同意的情形所進行銷售的著作重製物,依據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所以,如果是在國內所購買的是合法的著作重製物,因為著作權人的「散布權」已經被滿足了,消費者可以自由轉讓這些著作重製物給任何人,著作權人不能依「散布權」主張限制著作的轉售或贈送予不特定人的行為。

綜前所述,單純的購買盜版品,只要在利用盜版品時,不會涉及到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基本上,確實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但是,這些買來的盜版品,也不能再透過網路銷售,因為,這會侵害著作權人依法律受保護的「散布權」。有許多同學會把看過的盜版日劇,刊登網路拍賣資訊再轉賣給其他人,這樣的行為是侵害「散布權」,且很容易被著作權人發現有侵害著作權的狀況。千萬不要認為自己花錢買來的光碟,當然可以再賣掉。建議大家如果要買東西時,還是要認明是不是合法的產品,免得買到盜版品還不能再轉賣或送給其他人,甚至還可能涉入侵權的訴訟,就得不償失了。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校園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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