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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宣導]  【資訊中心智財權宣導】以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CD,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隨著個人電腦及CD-R、DVD-R等光碟儲存媒體價格的下降,光碟燒錄機似乎已成為個人電腦或筆記型電腦必備的配備了。光碟燒錄機用來備份當然是非常的方便,但恐怕還是最常用來燒錄音樂CD、影視VCD、DVD、電腦遊戲光碟等,這樣的燒錄行為,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各國著作權法都相當的困擾,理論上,個人利用光碟燒錄機重製其他人擁有著作權的CD、VCD、DVD或其他數位檔案,僅是為了個人利用的便利性,是一種消費性的利用,明顯會對於著作的市場銷售產生影響,因為,一旦利用人擁有該著作之後,就不會再從市場上購買同樣的著作。因此,並沒有道理要求著作權人必須要容忍這樣的利用行為。然而,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若是賦予著作權人可以對這樣的利用行為進行法律的訴追,也將使得權利人與利用人間的關係緊張對立,對於著作權法制發展有不良影響。因此,各國對於家庭內私人重製的行為,紛紛採取不同的方式來緩和這種可能的對立狀況。

我國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在本題中,使用自己家中的光碟燒錄機,燒錄其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形式上來觀察,似乎符合本條的規定,因為,是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的使用,而且所利用的是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然而,須注意的是,本條僅限於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行為,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何謂在「合理範圍內」?判斷的因素很多,除了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列的4款基準之外,筆者提供幾點比較具體的判斷標準,供讀者們參考:

1. 是否為合法取得
家庭內的私人重製行為,屬於消費性的著作利用行為,若是重製的行為人有自市場上合法取得著作重製物,例如:買正版的CD、VCD、DVD等,為了要在自己所擁有不同的機器設備上聆聽或觀賞,則因為利用人實際上已經支付著作的費用,即使禁止利用人為重製行為,也很難期待利用人會為了利用的便利,再自市場上購買同一著作物。在這種情形下,若可證明是自己所購買,僅是為了著作利用的便利所為的重製行為,被認為屬於合理範圍的可能性較高。

2. 重製比例與數量
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的重製,主要是為了著作利用的便利或保存,通常是就著作的全部進行重製,但因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比較寬鬆,仍有成立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不過,若是所重製的份數過多,則難以被認為是屬於合理範圍。目前司法實務曾認為對於自己所購入的音樂、影音光碟重製1份屬合理範圍,可以提供予讀者參考。

3. 重製後的利用行為
重製後的利用行為,也會影響到是否屬於合理範圍的判斷。若是自己買了1份正版光碟,利用光碟燒錄機製作幾片備份,分送給同學,雖然是在家庭內的重製,但已將著作散布於家庭之外,被認為非屬於合理範圍的可能性較高。

至於本題所提到的用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CD,或許很多人都聽過「音樂CD太貴又沒有品質,不值得花錢買」,或是「錢都被唱片公司賺走,著作權人並沒有享受到音樂CD銷售的利益,盜版音樂CD是劫富濟貧」等說法,但事實上,若是真心這樣認為,就應該抵制聽不好的音樂產品,鼓勵好的音樂產品,而不是一方面說現在的音樂的品質很差,另一方面又大動作地在盜版流行音樂來聽,這樣的行為明顯有矛盾,只是作為侵害著作權的藉口而已。從前述判斷是不是合理範圍的標準來看,如果進行燒錄(重製)的人從來沒有付費給著作權人,是拿其他人盜版的音樂CD或是自己從網路上所下載未經合理授權的音樂檔案來燒錄,這樣的行為是以取得著作重製物的目的進行重製,而不是為了著作利用的便利或保存合法取得的著作的目的,即使只重製1份,仍然會對於著作的市場銷售產生影響,因為只要燒錄音樂CD,就不會再去市場上買正版的音樂CD,有可能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的合理使用。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校園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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