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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宣導


[行政宣導]  【資訊中心智財權宣導】學校舉辦校園攝影比賽,並與廠商合作將比賽得獎同學的作品製作成校園商品販售,著作權的問題該如何處理?

學校無論舉辦徵文或攝影,甚至是校徽設計等比賽,通常會設置獎金或獎品,對於這些已經獲獎的文章、照片或設計,學校是不是可以直接拿來使用?能否印製成冊發行?若是與校外廠商合作製作成商品販售,是否需要另行得到參賽者的同意?

首先要釐清的概念是,在各種徵文、攝影或設計比賽中,主辦單位所提供的獎金或獎品,並不當然是換取創作者就其創作著作權的「對價」,性質上比較傾向是對於創作者的獎勵。若是主辦單位需要取得得獎作品的著作權或授權,必須要在活動或比賽辦法中,明確地約定著作權的歸屬或授權利用的條件,才能避免爭議。若主辦單位漏未約定時,則只能尋求「當事人真意」作為授權的依據。 

舉例來說,若是學校舉辦攝影比賽,活動辦法僅說明會透過校園網路投票及專業評審二種方式評選出最佳作品,最佳作品並將於圖書館展示,並沒有再特別約定著作權的事宜。此時若學校將學生參加比賽的攝影作品,直接進行數位化(重製行為),並放置在網路上(公開傳輸行為)供全校師生評選,雖然有重製與公開傳輸的行為,但因學生在參加比賽時,即已了解到學校會以此種方式利用,因此,可解釋學校的前開行為,是屬於所有參加比賽的師生的授權範圍。但是,若學校將歷年校園攝影比賽的優秀作品,在校慶百週年時出版成攝影集,則並非當時參加比賽的師生所可預期,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有關著作授權約定不明時,推定為未授權的規定,學校出版攝影集的行為,解釋上並不在授權的範圍內,學校必須要另行取得得獎人的同意,才能夠出版攝影集。若是學校不希望後續的利用產生爭議時,建議還是要在活動或比賽辦法中,明文規定著作權的事項。

當學校與廠商合作,將比賽得獎同學的作品另行製作為明信片、筆記本、T-shirt等校園紀念商品,則涉及將攝影作品另外授權第三人重製、改作的問題,若是活動辦法沒有特別約定,依據前述說明,當然是不可以另外授權第三人利用。而要在活動辦法中約定,則可有下述二種主要方式:

1. 約定得獎作品須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予學校:若是學校在活動辦法中,約定得獎作品須將著作財產權讓與學校,則學校將成為該攝影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人」,著作人還是屬於從事創作的師生。學校要與廠商合作時,只要授權廠商進行重製、改作等加值商品所需要的權利即可,廠商在利用該攝影作品時,只要避免侵害著作人格權(例如:適當標示攝影者姓名、不要隨意扭曲、破壞致損毀著作人名譽等),即可合法利用該攝影著作。

2. 約定得獎作品學校得再授權予第三人製作校園商品:學校亦可不要取得著作財產權,而是透過取得「再授權」予廠商的方式來進行。由於取得著作財產權往往會讓創作者感到疑慮,真正好的作品未必願意投稿,因此,有些主辦單位僅會就其有需要的權利,在活動辦法中要求得獎者以授權方式來處理。若是學校有發行攝影集、校園內部使用或展示等需求,也可以一併說明。甚至不需要是得獎作品,只要是參賽作品,也可以在活動辦法中處理授權的問題。

筆者個人建議即使在活動辦法中已清楚說明著作權事宜時,先準備一份制式的著作授權同意書或是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請參賽者在參加比賽時,就一併先簽署寄給主辦單位,會是比較適當的方式。因為有時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時,可能已經是活動結束後很長一段時間,要證明活動辦法是否有明確的規定,會有一定程度的困難。因此,參考一般學術期刊投稿的模式,要求參賽者事前簽署授權同意書或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會是對主辦單位比較有保障的方式,參賽者在簽署這類的書面文件時,也會比較謹慎,事後產生誤會的機會就很低了,學校要對外合作時也可以比較安心。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校園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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